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1执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海岩与牛志东、韩世宁、吉利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214号申请人:朱海岩.被申请人:牛志东.被申请人:韩世宁.被申请人:吉利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朱海岩与被申请人牛志东、韩世宁、吉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朱海岩申请将被申请人2016年10月19日将韩世宁工商银行账户XX账户已冻结420.49元,将XX账户已冻结13.37元。2016年10月19日将牛志东名下车牌号为冀XX小型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查封期间不得变更、过户买卖。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