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09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任桂芳,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军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250元由原告李军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