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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09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任桂芳,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军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250元由原告李军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