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夏建明、顾雪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夏建明,顾雪芳,吴惠珍,夏倚,夏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2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负责人:顾英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建明。被告:顾雪芳。被告:吴惠珍。被告:夏倚。被告:夏建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被告夏建明、顾雪芳、吴惠珍、夏倚、夏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以借款人已经归还本案所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欣代理审判员 黄 瑶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