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冯志隆、高雪丽诉王怀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志隆,高雪丽,王怀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终1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志隆,,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雪丽,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东,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上诉人冯志隆、高雪丽为与被上诉人王怀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志隆、被上诉人王怀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志隆、高雪丽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只是介绍被上诉人在工程干活,实际承包工程的不是上诉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成立。王怀东辩称,工程是上诉人包的,上诉人应当给被上诉人劳务费,而且上诉人每年都给被上诉人一部分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怀东为被告冯志隆从事木工工作,被告冯志隆给付原告王怀东部分劳务费后,尚欠13,600.00元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怀东等人为被告冯志隆从事木工工程,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冯志隆、高雪丽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怀东劳务费13,6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怀东为上诉人冯志隆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王怀东提供劳务后,冯志隆应当依约给付劳务费。冯志隆尚欠王怀东劳务费的事实及数额,有王怀东与冯志隆、高雪丽的通话记录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对于冯志隆尚欠王怀东劳务费13,6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冯志隆主张其只是给王怀东介绍工作的上诉理由与其当庭自述的其向案外人主张工程款,并且每年都向王怀东支付一定劳务费的说法相矛盾,并且其并不能就其上诉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冯志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冯志隆、高雪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春雷审判员 于 丹审判员 周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