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杜某与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于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272号原告杜某,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于某某,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宫立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