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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杜某与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于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272号原告杜某,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于某某,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宫立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