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淑梅与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瑶岗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淑梅,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瑶岗仙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1217号原告:曾淑梅,女,1974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霆,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系原告曾淑梅之夫。被告: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志平,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玉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瑶岗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项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丽芬,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曾淑梅与被告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瑶岗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曾淑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淑梅以与被告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红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瑶岗仙分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淑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永   鑫代理审判员 李   杰   文人民陪审员 谢   富   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