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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超与邵瑞中、汪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邵瑞中,汪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3874号原告:孙超,教师。被告:邵瑞中,教师。被告:汪蓉,公务员。原告孙超与被告邵瑞中、汪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邵瑞中下落不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瑞中、汪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邵瑞中是同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邵瑞中以家里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凑了3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邵瑞中,被告邵瑞中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时被告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2015年原告因为家庭需要用钱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未能偿还。2016年6、7月份两被告协议离婚并处置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却未能偿还原告借款。2016年10月8日被告邵瑞中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但却未能兑现承诺。被告邵瑞中、汪蓉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依法认定。本院认为,2014年9月19日被告邵瑞中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孙超先生现金叁万圆整(30000元)/此据/邵瑞中2014.9.19。2016年10月8日被告邵瑞中又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约定定期偿还。但,被告邵瑞中在出具上述借条和承诺书以后均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两被告原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综上所述,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向本院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邵瑞中之间的借款本金为3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邵瑞中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请予以支持。另,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汪蓉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诉请予以支持。现被告邵瑞中、汪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瑞中、汪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超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邵瑞中、汪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 婷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人民陪审员  王学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丽附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盱眙县人民法院帐号:77×××93开户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