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袁云军与丁亚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云军,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259号申请执行人:袁云军,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丁XX,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袁云军与被执行人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0683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云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375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XX长期外出无下落、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土地使用权;其所有的房屋拆迁款3961046元,已被本院分配完毕,申请执行人袁云军得款38212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