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同金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团金城五金装潢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金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大团金城五金装潢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3009号原告上海同金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同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方,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团金城五金装潢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明初,厂长。委托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金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团金城五金装潢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金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同金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