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旭与大连鑫港大厦有限公司、刘美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旭,大连鑫港大厦有限公司,刘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韩旭。法定代理人沈青兰,系原告之母。被执行人大连鑫港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美萍。申请执行人韩旭与被执行人大连鑫港大厦有限公司、刘美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毅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