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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余仕超申请黄刚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仕超,黄刚,昆明尼玛央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余仕超,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黄刚,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昆明尼玛央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开区阿拉乡安石公路骏康汽车销售公司内。法定代表人付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仕超与被执行人黄刚、昆明尼玛央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刚、昆明尼玛央金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第1066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