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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21号原告: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其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施建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924元,减半收取为7962元,由原告合肥旭鸣墙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花人民陪审员  薛彦人民陪审员  崇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