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财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陈昆,樊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陈昆,樊慧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705号申请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余滔,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郑陈昆,女,汉族,1978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樊慧,女,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陈昆、樊慧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16)渝0108财保24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申请人的申请查封了郑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大道某某号某某街区某幢某某-某号房屋,郑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某某路某某区某-某、某-某号房屋。现因申请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陈昆、樊慧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郑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大道某某号某某街区某幢某某-某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郑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某某路某某区某-某、某-某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沁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