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7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军剑与贾云伟、康世军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剑,贾云伟,康世军,高虎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408号原告李军剑,生族人室X。被告贾云伟男,。被告康世军,。被告高虎娃,出生年月不祥。原告李军剑与被告贾云伟、康世军、高虎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军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云伟、康世军、高虎娃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剑申请撤回对被告贾云伟、康世军、高虎��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剑撤回对被告贾云伟、康世军、高虎娃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0元,退还原告李军剑。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雄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