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周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周淼,阳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女,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号。被执行人周淼,男,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阳红玲,女,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淼、阳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002执941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