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5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邓某与任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任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保121号原告:邓某,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被告:任某,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任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1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邓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任某、杨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二被告其他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邓某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