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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涂德田、陈静波拖欠诉讼费执行裁���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德田,陈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141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涂德田,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静波,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涂德田、陈静波尚��诉讼费13205元。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涂德田、陈静波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涂德田、陈静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福亮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慧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