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管龙玖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龙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430号被执行人管龙玖,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因被执行人管龙玖犯盗窃罪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8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管龙玖罚金2万元、退还被害人张海金2600元、退还被害人王志文600元、退还被害人董艳侠300元、退还被害人白亮18元、退还被害人程维生13元、退还被害人吴清波4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1日移交本院立案庭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