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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与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6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号主楼****室。法定代表人纪新科,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丕旭,北京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善朝,总经理。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与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做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4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违约金38067.3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的其它诉讼请求。三、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购房款845940元。四、驳回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489元,由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负担6412元,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0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280元,由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9元,由上诉人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负担6412元,被上诉人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077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4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房产五处,有汽车两辆,但因房产的价值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差距太大,且未查找到车辆的下落,暂无法处置。故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84007.3元。本院已将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房产五处,有汽车两辆,但因房产的价值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差距太大,且未查找到车辆的下落,暂无法处置。故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江苏安防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4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