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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64462958。法定代表人:向文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盛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应合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6575Y。法定代表人:甘国志,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8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在江北区,本案应由上诉人实际办公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工程所在地在沙坪坝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