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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陈杨与上海吉懋物流有限公司、张正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上海吉懋物流有限公司,张正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2460号原告:陈杨(CHENYANG)。住所地:澳大利亚联邦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市罗伯特街***号,护照号码NXXXXXXX。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吉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号***幢***号库。法定代表人:张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正,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徽省。原告陈杨为与被告上海吉懋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张正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8月29日原告申请追加张正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16年9月5日,本院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2016年10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上海吉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张正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上海吉懋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CHENYANG)撤回对被告上海吉懋物流有限公司、被���张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65元,由原告陈杨(CHENYANG)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