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彬、刘晓莉与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刘晓莉,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173号原告徐彬。原告刘晓莉。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海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刘晓莉与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彬、刘晓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徐彬、刘晓莉明确表示拒绝预缴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彬、刘晓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赫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