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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6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张俊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6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媛,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朝亮,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杰,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张俊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535.5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接连违纪,上诉人给予其机会,但被上诉人拒不悔改。被上诉人连续旷工,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上诉人予以辞退合法有据。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系事后补开,天津永久医院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而被上诉人住在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到该处就医不符合常理。但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张俊杰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张俊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支付张俊杰2003年9月至2013年7月的加班费29983元和2003年9月至2014年7月中夜班费22769元;2、判令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支付张俊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696.5元;3、判令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支付张俊杰2015年7月至今的最低生活费1008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俊杰于2003年9月23日入职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从事强电运行工作,并于2003年9月双方签订第一份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后张俊杰、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就劳动合同多次进行续订,2014年8月1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年8月1日起。另双方约定张俊杰的工资待遇为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发放,为下发薪制。2015年7月15日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以张俊杰旷工为由将张俊杰辞退。2015年7月23日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再次登报发出通知,载明因张俊杰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7月13日,连续旷工2天以上,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已于2015年7月15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张俊杰于2015年7月31日前到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工作交接及相关离职手续。后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发放张俊杰工资至2015年6月份。2014年10月9日张俊杰曾向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手写出具保证书,写明其在工作中存在替人代打卡行为,表示认识错误并作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的保证。后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同意给予张俊杰一次改正机会。另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7月9日,天津市永久医院为张俊杰出具连续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张俊杰因腰椎间盘突出建议休假。张俊杰曾以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为被申请人就2003年9月至2015年7月中、夜班费及上述期间内的加班费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1月16日该委做出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7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支付张俊杰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中、夜班费1654.6元;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5374.97元,并驳回了张俊杰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送达后,张俊杰、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均未针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现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2015年12月1日张俊杰再次以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为被申请人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事宜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2月9日该委做出南劳人仲不字(2015)第7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张俊杰不服该通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庭审中,张俊杰、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当庭确认张俊杰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2733.5元。一审法院认为,张俊杰、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已签订劳动合同,张俊杰、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均应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另张俊杰已就2003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中、夜班费及加班费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且该仲裁机构已做出了相应的仲裁裁决书,然张俊杰、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均未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现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而在该仲裁裁决书中已对于张俊杰主张的2003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中、夜班费及加班费事项做出了认定,因此张俊杰现再行主张上述期间内的中、夜班费及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张俊杰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696.5元一节,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主张其系因张俊杰在2015年6月17日至7月7日期间连续旷工12日予以辞退的,但张俊杰主张的上述期间内其系因病休假,并提交了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连续的诊断证明,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未到岗情况下理应做到核查情况,如确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亦应先行进行警告教育,但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在未进行深入核查的前提下即对张俊杰做出辞退处理明显存在不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的情形,然张俊杰仅向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另张俊杰、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当庭均认可张俊杰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应发工资为2733.5元,因此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应支付张俊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535.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支付张俊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535.5元;二、驳回张俊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一审法院。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系事后补开,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主张,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今晚报大厦物业管理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