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范某、高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5刑初63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85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彭大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男,1969年7月10日,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鸽,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彭大明、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张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驾驶豫A×××××五菱面包车窜至驻马店市××城区胡庙镇龙泉桥西山坡,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基站拉线塔上盗窃3个通信传输设备RRUN。2、2016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驾驶豫A×××××五菱面包车又窜至确山县×��××村赵沟西山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基站拉线塔上盗窃3个通信传输设备RRUN和4块蓄电池,并于当日夜晚20时许将两次盗窃来的通信传输设备和蓄电池在河南省南召县××村低价卖给收废品的高某,被告人高某在明知该批物品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1670元收购,并将该批赃物藏匿于其废品收购部内。被盗的4块蓄电池为南都牌12伏150安密封式胶体蓄电池,价值3344元;被盗的RRUN设备为爱立信牌基站设备(BTS),价值47700元;被盗的电缆线价值44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范某、高某的供述,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人华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和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范某辩称所盗的是旧设备,没有重新利用价值,鉴定价格过高。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彭大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涉案的RRUN设备在被盗时已被新设备取代不再使用,而确山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时按正在使用的设备与客观事实不符,由此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正确。辩护人提交下列证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在确山县沟镇西李楼村赵沟西山基站和在驿城区胡庙乡龙泉桥西侧基站被盗的6个RRUN,是基站信号发射设备。设备启用时间为2011年8月份,因基站网络升级改造,2015年9月以上两个基站的6个RRUN被新设备取代后已切断电源。被告人高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张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范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驾驶豫A×××××五菱面包车窜至驻马店市××城区胡庙镇龙泉桥西山坡,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基站拉线塔上盗窃3个通信传输设备RRUN。二、2016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驾驶豫A×××××五菱面包车又窜至确山县××××村赵沟西山,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基站拉线塔上盗窃3个通信传输设备RRUN和4块蓄电池,并于当日夜晚20时许将两次盗窃来的通信传输设备和蓄电池在河南省南召县××村低价卖给收废品的高某,被告人高某在明知该批物品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1670元收购,并将该批赃物藏匿于其废品收购部内。经鉴定,被盗的4块蓄电池为南都牌12伏150安密封式胶体蓄电池,价值3344元,被盗的RRUN设备为爱立信熊猫牌基站设备(BTS),价值13500元,被盗的电缆线价值44元,共计价值16888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华某证实:我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工作。我们公司位于确山县××××村赵沟西山上的基站2016年1月9日被盗的东西有四块南都牌蓄电池和3个RRU设备,当天晚上我接到公司通知到竹沟镇去报案的时候,因为天已经快黑了,当时我只发现了基站下方的电源柜里的4块蓄电池被盗了,没有发现上方塔上的RRU被盗,第二天公安人员在南阳抓住人之后,我听公司去的同事说一起被盗的还有6个RRU,然后第二天我到现场去查看发现是有3个RRU被卸走了。被盗的4块蓄电池当时我听公司领导说是每块价值2000多元,后来经过核实那4块电池是一组,价值一共是3900元,都是南都牌的,是12伏150安的蓄电池,都是2015年6月份安装的新的蓄电池。被盗的RRU是属于联通公司的,那两个塔上被盗的RRU是去年八九月份基站升级时更换下来的2GRRU设备,频段是900Hz的,我不清楚安装日期,那些RRU更换后没有拆卸下来,一直在塔上留着,电源已经切断了不使用了,具体那6个RRU是什么型号的我也不清楚。2、证人蒋某证实:我在确山县联通公司工作。我负责管理确山县竹沟镇赵沟基站和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龙泉桥基站设备。2016年1月9日下午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龙泉桥西侧南山坡处被盗了三块RRUN设备,另外前段时间中国铁塔公司报案称确山县竹沟镇赵沟南基站四块电池和三块RRUN设备被盗,那三块RRUN设备也是属于我们公司的,我们联通公司一共被盗了6块RRUN基站设备。2015年9月份基站设备升级后,被盗的这6块RRUN基站设备已经停止使用了,但是这些设备被换下来之后一直没有拆卸,一直在基站铁塔下装着��被盗的基站蓄电池被盗时一直使用着。被盗的RRUN设备作用就是传输手机信号,没有这个设备,手机就没有信号。这些设备都是好的,是更新设备替换下来的产品,但是都能使用。3、证人翟某证实:我在驻马店恒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工作。赵沟基站内的蓄电池内安装的有我们公司的GPS跟踪设备,2016年1月9日下午17时许,赵沟基站蓄电池内的GPS报警,我们发现GPS位置一直在沿新阳高速向南阳方向移动,我们感觉是基站蓄电池被盗了,然后我们通知铁塔公司报的警。我们后台通过监测,发现被盗蓄电池的GPS跟踪设备在2016年1月9日晚21时许在河南省南阳市北边南召县境内休眠,就是蓄电池的位置不变化了,GPS跟踪设备就开始休眠了,然后当天晚上我和铁塔公司的员工配合确山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到南阳追踪,最后发现休眠位置在南召县××村公路东边一个废品收购部院内,然后民警在该废品收购部搜查找到了被盗的4块蓄电池和6个RRU设备。被盗的蓄电池价值一两千元一块,被盗的铝制设备是基站塔上安装的信号传输设备,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那一袋子电缆线是被截断的黑色胶皮包裹的铜线,应该也是基站上常用的那种电缆线,那些东西都是铁塔公司的,具体价值我也不清楚。4、证人李某证实:我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工作。2016年1月9日下午4点左右,我们铁塔公司基站电池合作方电话通知我,“竹沟北赵沟南”基站电池被盗,由于我们被盗的基站电池内装有GPS定位模块,我们很快便掌握这些电池已经被人从原基站拆卸运走,并锁定该电池的移动方向和路线。我当时先向领导汇报了这件事,又给我们的维修维护合作方工作人员华某联系,让华某去现场勘查,确定基站电池是否被盗。过了一个���小时,华某勘查完现场后回复我说,“竹沟北赵沟南”基站电池被人盗走。在确定基站电池被盗之后我们就报警了。经我公司维护维修工作人员勘查,我公司在“竹沟北赵沟南”基站被盗走一组150安电池,后经公安机关反映,在驻马店市“竹沟北赵沟南”基站、“郊区胡庙师部”基站共有属于联通公司所有的6块RRU射频模块被盗。2015年10月份我们公司从驻马店市联通公司接收铁塔以及电池等基础设施,其余信号发射设施归联通公司所有。5、证人施某证实:我在中国联通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工作。2013年3月11日公司领导安排我给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具了一份“关于移动网无线设备被盗情况说明”。被盗的6个RRUN设备在被盗时已停止使用了。至于以后是否使用要等省联通公司决定,这批设备现在处于闲置状态。6、被告人范某供述:2016年1月6日平舆县���通公司一个姓李的经理通过其他人给我联系让我去他们平舆县调试联通公司信号塔上的天线(目的是为了优化网络),由于我没有车辆,去平舆不方便,我就喊着我庄的张某让他开着他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拉着我一起去平舆干活,并和他谈好挣的钱我俩平半分。1月9号在回家的路上我俩想着出来几天了也没有挣着钱,回到家里没法给老婆交代,我就提议去确山县及驻马店我以前干过活的几个增高架上去偷几个RRUN卖掉挣点钱好回家,刚开始张某还不同意,后来经我的一再要求后他才同意,于是我俩就先后去了确山及胡庙的两个增高架去偷东西去了。我俩是大约下午两点多钟的时候我俩赶到了竹沟东边那个增高架那里,当时我让张某把车停在山坡下边,我自己去那个增高架那里了,到那儿后我先徒手爬上了那个增高架(高约20米),先看看上面替换下来的三个RRUN通没通电,在确认没有通电后,我准备拆卸下来的时候,看见山坡下边路对面有好几个人在看我,我害怕被他们发现了,就没敢再拆卸,就从增高架上下来了,下来后我看见增高架下边安装电瓶的那个盒子没有落锁,只是在用两块石头顶着开关门,我把那个门打开,看见里面有四块电瓶,我当时就想着要把那四块电瓶一起偷走,然后我就回到了张某的车上让他开着车沿“商桐路”去胡庙乡我以前去过的另一个增高架那里去了,计划从胡庙偷了东西拐回来后再接着偷这个增高架上的的电瓶和RRUN。大约三点的时候,我俩赶到了胡庙乡那个增高架那里,到地方后张某把车停在了山坡下边的土路上,然后我拿着一个活动扳手我俩就步行走到了那个增高架下边,到那儿后,我徒手爬上增高架,从上边把三个废弃的RRUN一个个拆卸掉扔下来,张某在增高架下边捡着RRUN来回搬运着装到了他的车上,大约三四十分钟后,我就把三个RRUN卸掉了,张某也把它们装到了车上,然后我回到车上后,张某就开着车拉着我沿原路往竹沟方向赶了。我俩从胡庙又赶回到竹沟那个增高架那里时,大约是下午四点左右了,这时我看附近没有啥人了,我俩就把车停在增高架下边的山坡上,步行走到了增高架那里,然后我一个人爬上增高架,用活动扳手一个一个的把三个废弃的RRUN拆卸掉从上边扔下来,张某在下边捡着后装到了他车上,然后我从增高架上下来后又用扳手把增高架底座上的四块电瓶都卸了下来,卸下后张某力量大一些,一只手掂着一块电瓶把两块电瓶掂到了他车上,我的力量小一些,一次抱着一块电瓶跑了两趟把两块电瓶装到了张某的车上,然后张某开着车往南走到“新阳高速”竹沟收费站,从竹沟收费站上高速回到了南阳南召县皇路店我们老家��回到皇路店的时候大约是晚上七点了。我俩沿高速公路从南阳站下车后,先后到南阳市区和皇路店街上两个废品收购部准备把这两样东西卖掉,但因为当时天已经黑了,那两家收购部的老板可能怀疑我们的东西来路不正,都没敢买我们的东西,后来我想到了我们××村一个叫“张某乙”的男的也在收废品,就想把东西拉到他那里去卖掉,于是我就让张某开着车把东西拉到了“张某乙”废品收购部那里,到“张某乙”那里时大概已经是晚上八点左右了,当时“张某乙”已经睡觉了,我把他喊起来后对他说我有一点铜线想卖给他,他问我从哪里弄来的铜线,我说我是在给人家干活时剪掉的废铜线,由于那些铜线都是一截一截很短的那种接地线(外边用黑色的胶皮裹着,里面是单芯的铜丝),他一看也知道是废品,所以也没有再追问我来源,然后我又给他说我还有几块电瓶和几个RRUN要一块儿卖给他,他当时看了那些电瓶和RRUN后问我这些东西是从哪儿弄来的,我对他说我是在信阳干活时人家没给我们工钱,我没办法了趁人家不注意就从人家仓库里搬出来的,他当时听了以后也没有再多问啥,就只问那几块电瓶是不是电瓶,我对他说肯定是的,并用两根线连接正负极给他演示了一下,他又问我RRUN里面是铁还是铝,我对他说是铝,不信的话可以用吸铁石试一试,他当时用一块吸铁石试了试那几个RRUN,确认不是铁质的后,就把那些电瓶、RRUN和铜线全部买下了。这几样东西我都是论斤卖给他的,其中电瓶是按每斤2.7元的价格卖给他的,四块电瓶一共是316斤,卖了850多块钱;RRUN是按2.7元一斤的价格卖的,六个RRUN一共是150来斤,卖了400块钱左右;铜线一共是30斤,每斤14元,卖了420块钱,最后他一共给了我1670块钱。我和张某当时就���掉了这些钱,我分了870元,张某分了800元,由于他前几天在平舆借了我100块钱,他又把那100块钱还我了,然后我把这970块钱都装到我兜里了,10号凌晨警察去我家抓我时,那970块钱还都在我兜里装着。7、被告人高某供述:2016年1月9日晚上7点多,范某开着一辆五菱面包车带着他同村的那个年轻男的来到我的废旧物品收购店里,当时我在店里,范某给我说:“我卖给你点东西。”我问范某卖的是啥东西?范某给我说他出去干了活,老板不给他钱跑了,他从他老板那拉点东西卖,当时我也没有问他这些东西是从谁那弄的,是从哪来的,然后范某就把面包车的后盖打开,他和那个他同村的男子俩人一起将车上装的4块电瓶和6个铝制设备及一些零散的铝线和铜线卸到了我家收购店通往后院的过道里。我一开始不知道那四块电瓶是啥东西,我问范某那是啥东西,范某用电线接上正负极,然后乱冒火花,我才知道这四块东西是电瓶,我就给范某说这四块电瓶我按2.6元一斤的价格收购,然后我给范某说那些铝制设备按2.8元一斤收购,另外零散的铝线和铜线我都按10元一斤收购,我把这些收购的价格给范某和他一起的那个年轻孩说了之后,范某他们俩也没吭声就同意了,然后我们就把这些东西一样一样的抬到后院的磅上称了一下,当时称的四块电瓶是380斤,铝制设备是160斤,铜线和铝线是多少斤我忘记了,称完之后我一共支付给范某1670元现金。我支付完范某钱之后,他们俩就开着车走了,然后我把那些零散的铝线和铜线装到一个白色的尼龙袋子里,和那6个铝制设备一起放到我家收购店房子前面的西墙角处藏了起来,这些东西放在下面,上面盖着一些用尼龙袋子装的其它东西。那四块电瓶我放在院子东南角的一推废旧物品下面藏了起来。后来第二天凌晨0点多,被公安民警查获之后,我收购的这些电瓶及铝制设备还有那袋铜线铝线一起被民警扣押带走了。范某及那个年轻男的向我出售的这些电瓶和铝制设备及铜线铝线,范某给我说的他弄的这些东西都是他从他干活的老板那里拉过来的,他说他老板不给他钱跑了,他把他老板的这些东西拉过来卖了,他老板叫什么,他在哪干的活,我没有问范某,范某也没有给我说。我知道范某和那个年轻男的出售给我的这些电瓶不是电动车和汽车上的电瓶,这些电瓶我也知道来路不正,但是他们是不是偷的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这些电瓶都是干啥用的,另外这些铝制设备我也知道来路不正,我也不知道是干啥用的,那些零散的铝线和铜线我也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偷的,具体是用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8、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载明对被盗现场勘���的情况。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载明对高某的废品收购部进行搜查并扣押赃物,及将扣押的赃物发还被盗单位的情况。扣押清单、交款单证实被告人范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7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上缴国库。10、视频截图载明豫A×××××车通过竹沟、南阳高速收费站的情况。11、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载明被告人范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12、辨认笔录、照片载明,被告人范某辨认出收购赃物的高某和一起盗窃的张某,被告人高某辨认出范某和张某。1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确山竹沟北赵沟南基站的动力配套设备已于2015年10月31日移交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1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载明联通公司购买蓄电池、基站设备的情况及价格。1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2016)00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载明,被盗的南都牌12伏150安密封式胶体蓄电池价值3344元,电缆线价值44元。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认字(2016)0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被盗的爱立信熊猫牌基站设备(BTS)RRUN价值13500元。16、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1月10日凌晨0时许,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南召县××村“佰芳废品收购部”将高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赃物,后高某带领公安局干警于当日凌晨2时许在河南省南召县××村十三组范某家中将涉嫌盗窃的范某抓获。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因同案人尚未到案,本院暂不作主、从犯的区分。被告人高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所盗的RRUN设备已被新设备替代,原鉴定价值过高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关于高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亦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二、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丽珺审 判 员 贾新生人民陪审员 刘卫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