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贾永伟诉关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伟,关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779号原告:贾新伟,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关金春,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新伟与被告关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新伟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关金春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新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伟撤回对被告关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贾新伟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昕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