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玉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玉亭,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21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玉亭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朱玉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朱玉亭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与他人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朱玉亭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朱玉亭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朱玉亭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朱玉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朱玉亭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河南省舞钢市杨庄至灯台架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操占村路段时与王某1驾驶豫D×××××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朱玉亭受伤。经舞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玉亭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2月22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从送检的朱玉亭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06.84mg/100ml。案发后,朱玉亭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王某1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玉亭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检字(2016)第178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舞公交认字(2016)第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亭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206.84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朱玉亭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朱玉亭当庭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玉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占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含笑附相关法律条款详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