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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杨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永香、陈一玮等与佟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香,陈一玮,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杨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孙永香,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陈一玮,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佟xx,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孙永香、陈一玮与被告佟xx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