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杨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永香、陈一玮等与佟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香,陈一玮,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杨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孙永香,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陈一玮,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佟xx,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孙永香、陈一玮与被告佟xx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