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燕诉程新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952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韧,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艳,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