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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燕诉程新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952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韧,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艳,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