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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未仁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未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38号罪犯未仁兵,男,曾用名王浩淼、魏仁兵,男,生于1981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大竹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未仁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未仁兵的违法所得。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该犯于2011年6月24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未仁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8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未仁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未仁兵应于2017年11月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未仁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0分,2016年1月25日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未仁兵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0分,2016年1月25日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未仁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未仁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