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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成坚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坚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坚成某,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汉族,中专文化,玉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住玉林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恩明,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坚成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8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坚成某及其辩护人刘恩明到庭参加诉讼。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7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2016年9月20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玉林市玉东新区X征地办在对200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经开区六期)项目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告人成坚成某所建的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X旺瑶社区大岭的家具厂被征收,按征地补偿标准,成坚成某实际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只有18万左右。为了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被告人成坚成某找到时任玉东新区X征地办公室副主任林某帮忙提高拆迁补偿款,林某遂提出要1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成坚成某于2012年的一天,在玉林市奥园康城正门,送给了林某1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几天后成坚成某见没有消息,在玉林市玉东新区X征地办公室大门口,再送给林某2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林某得到3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后,以成坚成某妻子刘某的名义,为成坚成某多伪造一份拆迁补偿,致使成坚成某以刘某名义非法获得拆迁补偿款280566.72元,以成坚成某的名义获得拆迁补偿款226188.78元。另查明,被告人成坚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系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林某受贿案中发现。2015年9月14日,林某交待其在玉东新区X征地办对成坚成某经营的家具厂拆迁补偿过程中分两次收受成坚成某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2015年9月25日,办案人员将被告人成坚成某带回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成坚成某如实供述了其向林某行贿人民币30万的事实。2015年11月23日,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成坚成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坚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成坚成某的供述,证人林某、黄某、刘某的证言,拆迁补偿安置登记表,成坚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玉东新区X征地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证,在职人员名册、征地办机构代码证,征地办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任职文件以及林某自书的情况反映,破案经过和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成坚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755.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坚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坚成某犯行贿罪成立。被告人成坚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成坚成某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经查,被告人成坚成某是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行贿线索并传唤其到案后才交待其行贿行为的,属不得不说的情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成坚成某主动退清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成坚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成坚成某宣告缓刑。被告人成坚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根据被告人成坚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坚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成坚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七百五十五元五角,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 辉人民陪审员  蒋友章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