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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9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悦祖荣与王培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悦祖荣,王培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670号原告:悦祖荣,男,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王培杰,男,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了原告悦祖荣与被告王培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悦祖荣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悦祖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悦祖荣负担。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