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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志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志国,潘岳,韩云坦,石绍亮,袁善涛,王庆彬,牛余波,韩宝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578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高志国,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现在济南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奇,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被告:潘岳,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韩云坦,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石绍亮,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袁善涛,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王庆彬,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牛余波,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韩宝钢,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志国、潘岳、韩云坦、石绍亮、袁善涛、王庆彬、牛余波、韩宝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朱万山人民陪审员  陈慧珍人民陪审员  王永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