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徐四刚与王胜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四刚,王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四刚。被执行人王胜才。申请执行人徐四刚与被执行人王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胜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四刚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胜才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胜才的银行存款4854元,其中案款4714元,执行费140元。本院通过查询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胜才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16025元,已受偿金额4714元,未受偿金额为11311元。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王胜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综上,该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