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陈雪梅、李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陈雪梅,李钰华,崔寿志,佛山市合邦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54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一座1层A单元、一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550548U。负责人:麦靖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怡,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雪梅,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李钰华,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崔寿志,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佛山市合邦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东新冲东海军亭中建博美五金装饰城内中建三路第0305、03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08379339。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被告陈雪梅、李钰华、崔寿志、佛山市合邦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雪梅、崔寿志、合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李钰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雪梅立即清偿贷款本金71545.03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6.2%及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年3月14日为2011.8元,本息暂合计:73556.83元;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1.06%标准计算利息);2.被告李钰华、崔寿志、合邦公司对被告陈雪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4日,被告陈雪梅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4499980Q114117771565),其中第二条、第八条及第十六条约定:原告向被告陈雪梅发放贷款15万元整;贷款年利率16.2%;期限24个月,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如被告陈雪梅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即罚息的年利率为21.06%)。同日,被告李钰华、崔寿志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4499980Q614112153933、4499980Q614112153934),其中第一条及第二条约定:被告李钰华、崔寿志自愿作为被告陈雪梅的保证人,为被告陈雪梅的上述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合邦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其自愿作为被告陈雪梅的保证人,为被告陈雪梅与原告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依约向被告陈雪梅账户发放了贷款15万元,被告陈雪梅并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陈雪梅已归还本金78454.97元,共拖欠逾期本金71545.03元、利息及罚息2011.8元。根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五及十六条约定,若被告陈雪梅违约或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支付罚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补充称,截止到2016年9月6日,被告陈雪梅尚欠原告贷款本金61221.14元、罚息2529.63元、利息3897.40元。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陈雪梅、李钰华、崔寿志的身份证,被告合邦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2.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3.小额贷款保证合同(2份)、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4.欠款明细。四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定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陈雪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陈雪梅归还欠原告的所有借款本金、罚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钰华、崔寿志、合邦公司自愿为被告陈雪梅的本案债务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暂计至2016年9月6日的贷款本金61221.14元、利息3897.40元、罚息2529.63元,及从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本金按年利率21.06%计算的罚息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二、被告李钰华、崔寿志、佛山市合邦快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92元、财产保全费755.56元,合计2394.48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按判项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在给付上述欠款同时一并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婉慧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嘉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