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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冲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如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郭冲至瑞安市飞云街道×××村办公楼对面被害人戎某居住的简易房,用手拉开窗户上的不锈钢栏杆后爬窗入内,窃得女式黄金项链1条、黄金长命挂锁1个、黄金耳环1副,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7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341元。2016年9月5日,被告人郭冲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手印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发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基本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冲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郭冲退赔人民币5341元,返还被害人戎某。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绍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