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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伦福年、肖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福年,肖君云,何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420号申请人:伦福年,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谭矜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敬伟,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肖君云,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申请人:何平秋,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伦福年诉被申请人肖君云、何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肖君云、何平秋20958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伦福年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村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伦福年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村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肖君云、何平秋20958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