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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家位与王小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家位,王小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705号原告:江家位,男,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王小华,男,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王沛煜(被告之女),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家位诉被告王小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家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家位撤回本案诉讼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家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江家位已预交),由原告江家位负担。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