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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谢思宇与李干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思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财保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干虎。被申请人谢思宇。谢思宇与李干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湘1024财保5号民事裁定,扣押李干虎的合力叉车一辆。李干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12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干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干虎合力叉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