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2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瑞珠与陈品商、X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珠,陈品商,XXX,林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4457号原告:杨瑞珠,女,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国(系杨瑞珠的配偶),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品商,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XXX,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秀玉,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杨瑞珠与被告陈品商、XXX、林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陈瑞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瑞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平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