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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守彬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守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56号罪犯黄守彬,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守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被告人黄守彬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三刑三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7月18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黄守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守彬于2012年3月30日左右的一天,通过电话联系,在三门峡市黄河路虹桥家电市场门口,将携带的80克毒品以3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马某某。罪犯黄守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守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守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守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