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夏宏芸与顾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宏芸,顾洪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财保78号申请人:夏宏芸,女,196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如皋市。被申请人:顾洪海,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生。住所地:如皋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牌照为苏F×××××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11时左右,被申请人顾洪海驾驶牌照为苏F×××××号小型轿车沿X30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陈镇金帝渔具行门前路段停车,同车人严飞飞打开车门时碰撞由申请人父亲夏启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夏启发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被申请人只有交强险而无其他商业保险。据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顾洪海所有的牌照为苏F×××××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15万元。二、被申请人可向本院提供担保金人民币15万元后,本院即可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