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兆美、宋大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兆美,宋大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民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兆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宋大跃,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兆美、宋大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兆美、宋大跃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廖金顺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