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毛振亚与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振亚,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张常聚,李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89号申请人毛振亚,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常聚,任董事长职务,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张常聚,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李常荣,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申请人称,2016年04月05日,被申请人因周转资金需要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2016年06月04日还款,借款期限2个月。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如不能按时还款,发生争议由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已归还50万元,之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剩余借款,一直未偿还。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码:0216****************74,担保数额为5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振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张常聚、李常荣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