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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杨国丰与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丰,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321号原告:杨国丰,男,伊通县人,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雄鹰路铁北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上。负责人:于瑞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景顺,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杨国丰与被告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被告蓝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景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国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蓝天公司立即交付蓝鹤嘉苑22号楼7单元6层616室52.15平米的回迁楼房;2.判令蓝天公司给付原告租房费6300元、取暖费6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拆迁原告房屋,在协议签订24个月内给原告回迁蓝鹤嘉苑小区52平米楼房,原告给被告补差价1万元,被告在交付回迁房时给付原告租房费每月150元、取暖费每年200元。原告依约定交付了拆迁房屋和差价款,被告于2015年12月24日给原告出具《蓝鹤嘉苑小区棚户区改造回迁户确认单》确定具体楼房,但却无理要求原告再交22526元,否则不交房。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决。蓝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同意给付原告2015年12月24日之前的房租费、取暖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回迁协议中计算有误,原告应给付蓝天公司的差价款应为31427元而非1万元,原告若能补齐差价款,蓝天公司则立即交付回迁楼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杨国丰、蓝天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蓝天拆迁杨国丰房屋,在协议签订24个月内(冬季除外)对杨国丰进行回迁安置,杨国丰付给蓝天公司差价1万元。蓝天公司交付回迁房时付给杨国丰租房费每月150元、如越冬付给杨国丰取暖费200元。杨国丰于签订协议当日交付蓝天公司差价款1万元。蓝天公司2015年12月24日给杨国丰出具《蓝鹤嘉苑小区棚户区改造回迁户确认单》,确定回迁楼房为蓝鹤嘉苑22号楼7单元6层616室。蓝天公司未将上述回迁房屋交付杨国丰。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杨国丰在本案庭审中提交的与蓝天公司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蓝天公司2012年9月18日出具的杨国丰交1万元回迁房屋差价款收据、2015年12月24日为杨国丰出具的《蓝鹤嘉苑小区棚户区改造回迁户确认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认为,蓝天公司应依约定将蓝鹤嘉苑22号楼7单元6层616室回迁房屋交付杨国丰。原、被告回迁协议第四条第1项中虽记载差价款为36136元,但其后的第3项中明确注明乙方(杨国丰)付给甲方(蓝天公司)差价合计1万元。其后,蓝天公司也依协议约定收取了杨国丰交付的1万元差价款并为其出具了回迁入户确认单。基于以上情形,蓝天公司要求杨国丰再交纳22526元差价款才能交付回迁房屋的主张违反了双方之间达成的回迁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回迁协议中差价款确定为1万元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经合议最终达成的结果,蓝天公司提出的回迁协议中存在计算错误的主张有违正常的市场交易习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截至本案审理时距双方签订回迁协议之日已逾三年(计42个月),杨国丰要求蓝天公司依双方回迁协议中的约定给付租房费6300元(150元×42个月)及取暖费600元(200元×3个冬季)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蓝鹤嘉苑22号楼7单元6层616室回迁房屋交付原告杨国丰。二、被告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国丰租房费及取暖费共计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