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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5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孙韦新与常建礼、张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韦新,常建礼,张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587-1号原告:孙韦新,男,194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孙彪(系孙韦新儿子),男,1977年2月25日生,住封丘县。被告:常建礼,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张玉连,女,1957年8月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2016年6月1日,本院受理原告曹自秋诉被告刘志洲、刘朝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永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