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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7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宏与被告陕西广济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陕西广济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559号原告:姜宏,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广济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育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与被告陕西广济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宏负担(已预付)。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秀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