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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洛阳夏和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夏和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238号原告:洛阳夏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淑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夏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夏和商贸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洛阳成菲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其投资款及利润总计77249163.93元,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7日,原告洛阳夏和商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30449163.93元。2016年10月21日,原告洛阳夏和商贸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正友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夏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夏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46元,变更后19404.6元,实际收取48511.5元,由原告洛阳夏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豫勇审 判 员  乔书贵审 判 员  朱勤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代  晓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