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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雨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雨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民初1563号原告:吉林市雨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御,男,吉林市雨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雨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霖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国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御、被告成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雨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广告费4.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约定:一、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发布丰田汽车广告;二、广告发布媒介为吉林市政务大厅LED电子广告屏;三、广告规格为:15秒*6个月;四、广告价格:13500元/月*6个月;五、付款日期为:月付;六、付款方式:现金。合同第十二条第六项约定:如发布期满甲方未发布满6个月,则广告费需按15000元/月补齐。合同对其他事项分别也做出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8月22日至11月21日连续为被告发布3个月广告,可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此笔广告费,被告总是以人员调整来推托,时至今日分文未付。被告成邦公司辩称,一、双方于2014年8月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事实存在。但广告公司推销员虚假承诺,骗取信任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符合约定,发布广告时间不足,大约是一周左右,我公司前任部门经理已经用电话通知对方,将合同取消,广告公司停止播放,合同已经解除,被告不存在拖欠费用的问题。二、广告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广告服务的证据,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事实上,广告公司仅在白天滚动播放一上午,中午过后至傍晚期间未播放,我公司派人监督过,广告间隔期间有时长达35秒或者更多。原告属于强迫交易,所以我公司拒绝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评析如下:原告提供的照片、光盘,虽被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播出证明、LED户外电子屏经营协议、企业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8月5日,成邦公司与雨霖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吉林市雨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甲方委托乙方于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发布丰田汽车广告;二、广告发布媒介为吉林市政务大厅LED电子广告屏;三、广告规格为:15秒*6个月;四、广告价格:13500元/月*6个月;五、付款日期为:月付;六、付款方式:现金;七、广告采用甲方样稿(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八、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样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九、广告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十、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负责;十一、合同解决方式:经济合同仲裁(经济合同仲裁或法院起诉);十二、其他:1、甲方在乙方发布6个月广告。在2015年4月1日前发布结束;2、乙方给甲方广告折扣价为13500元/月。甲方按时付款,乙方款到播出,中途不停播、不返款;3、如遇特殊原因影响广告发布(如停电、极端天气、政府硬性政策等)广告发布时间顺延;4、乙方给甲方广告折扣为甲方发布6个月的折扣;5、如发布期满甲方未发布满6个月,则广告费需按15000元/月补齐;6、以前合同(合同编号×)作废,以本合同为准;7、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共同解决。另查,雨霖公司经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业务,吉林市耐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给雨霖公司在吉林市政务大厅楼梯外墙发布所有广告,该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证明,载明:吉林市雨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贵单位丰田汽车的广告已在本栏目播出,播出时段为全天广告规格为15秒×120次/天。广告发布时间如下:8月22日至11月21日期间均打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成邦公司与雨霖公司于2014年8月5日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雨霖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发布广告3个月,成邦公司应当履行给付广告费义务。成邦公司主张雨霖公司推销员虚假承诺,骗取成邦公司信任签订合同、强迫交易及成邦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抗辩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吉林市雨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5万元。被告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雅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