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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017号被执行人李进。关于被执行人李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通刑初字第04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3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进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刑初字第042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东华审判员  谢 菲审判员  柯晓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