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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二峰与李俊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二峰,李俊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周二峰,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俊匡,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二峰与被告李俊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二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二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二峰撤回对被告李俊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周二峰承担。审判长  李刚强审判员  申山虎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