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二峰与李俊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二峰,李俊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周二峰,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俊匡,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二峰与被告李俊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二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二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二峰撤回对被告李俊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周二峰承担。审判长 李刚强审判员 申山虎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